近日,國務院發布了《加快高速寬帶網絡建設和寬帶提速降費的指導意見》。此前,我國三大運營商推出的提速降費舉措又引起極大爭議。爭議的焦點逐步從現行方案降費降得不夠、部分條款誠意不足延伸到電信企業壟斷經營、電信行業的定位等深層次問題。那么,圍繞寬帶提速降費,如何盡快求取國家、行業、網民在思想上認識上的最大公約數?如何理性、建設性地推進寬帶資費的穩步合理下降,實現經濟、民生與行業的共贏?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王春暉近日接受了《人民郵電》報記者專訪。
要解決寬帶基礎設施建設的周期性與用戶需求的急迫性之間的矛盾,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用好法律與政策的手段
針對當前寬帶提速降費面臨的機遇與難點,王春暉指出,根據摩爾定律等理論,互聯網的三大基礎要件——帶寬、存儲、服務器都將無限指向免費。這意味著,工業文明時代的稀缺經濟即將結束,取而代之的將是互聯網時代的富饒經濟,因此,“提速降費”的特殊意義在于能為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特別是為推動“互聯網+”發展提供有力的基礎性支撐,最大的好處是提高全社會的信息化應用水平。
互聯網時代,寬帶移動通信產業在信息社會中處于基礎性和關鍵性地位,從事寬帶移動通信建設和運營的企業是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與技術密集型企業,一項新技術的研發、投入和建設需要一個積累期與建設期,特別是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因此,網絡的提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一個過程。應該指出,我國現在的通信基礎網絡建設確實欠賬很多,主要原因包括:第一,寬帶網絡的公用基礎設施的法律地位沒有確立,致使寬帶的建設,特別是移動基站的建設長期處在審批難、選址難、設施入場難的“三難”狀態。第二,我國2013年就發布了“寬帶中國”戰略,但是相關配套政策,特別是行動計劃落實不到位,尤其是在寬帶建設、寬帶的普遍服務基金等方面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財政保障,這些都是影響提速降費的因素,影響快速增長的信息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拉動。第三,《電信法》長期缺位,寬帶的建設、普遍服務、市場接入能力等缺乏有效的法律規范和保障。比如關于普遍服務問題,美國早在1934年就將普遍服務列入《電信法》,澳大利亞、印度等國也在本國的《電信法》中對普遍服務的概念與具體實施方法進行了詳細規定。實際上,國際電信聯盟早就提出,所有國家都應該制定寬帶計劃和戰略,指導寬帶的普遍接入和普遍服務。為此王春暉建議,應當從國家的角度,盡快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寬帶普遍服務和普遍服務基金的設立與使用。
“壟斷”一詞依然是貼在通信運營商身上的明顯標簽,但我國三大運營商已經不完全符合壟斷特征了
針對再次議論紛紛的“通信業壟斷”話題,王春暉指出,長期以來,通信行業背負著“壟斷”包袱運營。事實上,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已對電信行業進行了政企分離、政資分開、業務分離、引入新競爭者等方面的改革,特別是近來工信部實施的虛擬運營商和寬帶運營商民營資本的準入、網業的分離、資費市場化等措施,基礎電信行業的所謂“壟斷”的事實得到了大幅度的改變。但是在社會輿論中,“壟斷”一詞依然是貼在通信運營商身上的明顯標簽。從反壟斷法角度分析,反壟斷規制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王春暉認為,目前的三大基礎電信運營商已經不完全符合上述特征了。
要保證國有資本兼顧盈利取向與公共服務功能,可以參照國外經驗推動電信企業產權多元化
面對巨大的輿論壓力,部分通信行業人士提出了讓三大運營商退市、回歸公共服務型企業的建議,以全力滿足寬帶提速降費的社會需求。對此,王春暉有不同看法。他認為,公司作為一個經營主體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確保企業的持續盈利,這不僅是對股東和員工的責任,更是對社會最大的福利。
首先,滿足寬帶提速降費的社會需求,其本身與三大運營商退市、回歸公共服務型企業沒有關聯關系。國有資本不僅擁有追求利潤、實現價值、增值的特征,這是國有資本的經濟功能,而且國有資本也應該具有回歸服務社會的功能。國有資本的理性回歸就是要向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支持社會福利與經濟發展這一要求回歸。國有資本運營必須以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標,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國有資本的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在實現效率的同時增進社會福利。其次,通信企業應當處理好“對國家負責、對消費者服務、對股東負責、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之間的關系。王春暉認為,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的關鍵在于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制衡,而這恰恰又是國有電信企業最缺乏的思想意識。從國際電信業的產權結構看,國外電信企業已經意識到單一產權結構帶來的弊端以及在產權多元化的道路上漸行漸遠,先后有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等在內的50多個國家的電信業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世界范圍內的電信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初步形成。因此,真正讓市場在電信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的作用,中國國有電信企業必須實行多元的產權主體,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三中全會《決定》的要求,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國有電信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領頭羊,一定要在國有資本回歸服務社會的功能上有所作為,但絕不是所謂的“退市和回歸公共服務型企業”問題。
要破解網絡入場難、基站建站難,最重要的是用立法手段解決“電信建設通路權”問題
在談到寬帶通行權“無法可依”給全社會寬帶獲取總成本造成的惡劣影響時,王春暉強調,推動“提速降費”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不是幾家運營商可以辦到的,需要社會各界的通力配合與協作。
王春暉認為,目前最重要的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解決“電信建設通路權”問題,即基礎電信運營商通過土地、水面、水底、灘涂、草原、森林等自然資源從事埋設電信管線、架設電信桿路、搭設電信線路、設置移動通信基站以及搭載電信信號等電信基礎設施建設或電信服務的權利。應當指出,基礎電信運營商從事電信建設、實施電信建設通路權,不僅涉及使用他人基礎公共設施的問題,而且還涉及使用他人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筑物問題。從國外的立法上看,多數國家采取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法定原則。多數國家的電信法均規定,作為基礎公共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電信通路,其在建設過程中可以使用他人的土地和其他已建公共基礎設施的預留空間或空余空間,經過其他已建基礎公共設施實現其通路的交越、穿越或通行,其他已建公共基礎設施的所有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最近,黑龍江政府對部分阻礙4G基站建設的企業和組織進行了公開通報,通報認為阻礙基站建設的行為影響了全省信息服務產業建設。此做法值得各地方政府借鑒。王春暉建議,省一級人大和政府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率先確立電信設施屬于國家公共基礎設施的法律地位,并設置通信設施建設和維護的通路權。
面對一些居民對基站“輻射”的擔心,王春暉認為,政府有責任組織專家對用戶擔心的電磁輻射問題進行大規模的宣傳和普及。目前所有的移動基站均符合與低于國家的相關標準,我國政府歷來重視社會大眾公共安全,并頒布了《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該規定的電磁輻射限值標準比國際標準要嚴格許多,并將標準限值確定為40μW/cm2,比國際非電離輻射委員會和歐盟國家標準嚴格10倍以上,比澳大利亞標準也嚴格5倍。移動通信網絡中擴容的基站越多,則單基站發射功率越小,覆蓋范圍越小,電磁輻射也越小。在一定區域內,蜂窩越小,越密集,通話容量就越大。基站的密度越大,基站發射的功率就越小。也就是說,基站建得越多,人受到通信設備的輻射反而越小。這些基本常識,一定要讓所有人知情。
記者 天雨